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21
二十一、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於五日內不搬離者,
        視為廢棄物,由本監處理,不得有異議。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