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監 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由受刑人以書面報告敘明用途,陳監獄 長官核准後使用。
三、依前條各款理由申請動支勞作金時,收容人應敘明用途及金額,並以 書面報告逐級陳請典獄長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