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受刑人金錢及物品 保管辦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 日法矯署教字第一○七○三○○五九一○號函訂定之。
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規定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 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