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收容人就醫後,如無力繳納治療費用,應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繳付 該費用或寄入保管金扣繳,並列管按月彙整,持續辦理催繳作業。
七、收容人就醫後,如無力繳納(住院、手術)治療費用,應函知及電話 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繳付醫療費用(每次間隔 10 至 15 日持續 3 次及電話聯繫紀錄)。
七、收容人就醫返監後,如無力繳納(住院、手術)治療費用,應函知及 電話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繳付醫療費用(每次間隔 10 至 15 日持 續 3 次及電話聯繫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