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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就醫費用催繳結報注意事項 12
十二、辦理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時,應確實審核下列事項:支應收容
      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補助相關證明文件一覽表、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催繳文件【含公文、電子通訊紀錄、電話紀錄)、收容人發信
      紀錄】」、保管卡扣繳記錄、收容人申請疾病清寒醫療補助報告單
      、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
      收據正本憑證黏存單、收容人因病申請疾病清寒醫療補助及家庭清
      冊簡表、本監申請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動支表等資料。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12
十二、辦理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時,應確實審核下列事項:支應收容
      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補助相關證明文件一覽表、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催繳文件【含公文、電子通訊紀錄、電話紀錄)、收容人發信
      紀錄】」、保管卡扣繳記錄、收容人申請疾病清寒醫療補助報告單
      、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
      收據正本憑證黏存單、收容人因病申請疾病清寒醫療補助及家庭清
      冊簡表、本監申請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動支表等資料。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11
十一、申請法務部重病醫療補助應備要件:
  (一)金額: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二)經催繳無效後:
        1.訪查家庭經濟狀況及聯繫家屬村里長開立清寒證明。
        2.經三次以上通知收容人家屬至醫院繳付醫療費用,確認無下文
          後,應先行支付其住院治療期間之膳食及醫療費用,俟取得醫
          院正式收據後,得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收容人家屬繳款
          函、電話通知記錄表影本、收容人發信記錄、保管卡扣繳記錄
          、收容人申請重病補助報告單、清寒證明、就醫診療費用收據
          正本憑證黏存單、收容人因病申請重病補助及家庭經濟情形名
          冊簡表、本監申請醫療重病動支表、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以
          憑彙辦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