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採集中授課,其實施頻率及課 程內容如下: (一)學科教育:每二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應包括矯正法規、矯 正實務、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倘有必要, 得增加相關課程。 (二)術科教育:每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為矯正戰技(含綜合逮 捕術、器械使用技能、鎮暴逮捕訓練),倘有必要,得增加相關課 程。
四、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採集中授課,其實施頻率及課 程內容如下: (一)學科教育:每二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應包括矯正法規、矯 正實務、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倘有必要, 得增加相關課程。 (二)術科教育:每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為矯正戰技(含八極拳 、綜合逮捕術、警棍及槍械使用技能)、鎮暴逮捕訓練(含攻堅隊 形與鎮暴教練),倘有必要,得增加相關課程。
四、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採集中授課,其實施頻率及課 程內容如下: (一)學科教育:每二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應包括矯正法規、矯 正實務、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倘有必要, 得增加相關課程。 (二)術科教育:每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為綜合逮捕術、小組鎮 暴逮捕訓練、警棍及槍械使用技能,倘有必要,得增加相關課程。
六、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 學、術科教育採集中授課之方式,每二週實施一次,其進度由主任委 員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