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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4
四、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採集中授課,其實施頻率及課
    程內容如下:
(一)學科教育:每二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應包括矯正法規、矯
      正實務、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倘有必要,
      得增加相關課程。
(二)術科教育:每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為矯正戰技(含八極拳
      、綜合逮捕術、警棍及槍械使用技能)、鎮暴逮捕訓練(含攻堅隊
      形與鎮暴教練),倘有必要,得增加相關課程。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4
四、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採集中授課,其實施頻率及課
    程內容如下:
(一)學科教育:每二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應包括矯正法規、矯
      正實務、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倘有必要,
      得增加相關課程。
(二)術科教育:每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為矯正戰技(含八極拳
      、綜合逮捕術、警棍及槍械使用技能)、鎮暴逮捕訓練(含攻堅隊
      形與鎮暴教練),倘有必要,得增加相關課程。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4
四、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採集中授課,其實施頻率及課
    程內容如下:
(一)學科教育:每二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應包括矯正法規、矯
      正實務、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倘有必要,
      得增加相關課程。
(二)術科教育:每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為綜合逮捕術、小組鎮
      暴逮捕訓練、警棍及槍械使用技能,倘有必要,得增加相關課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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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
    學、術科教育採集中授課之方式,每二週實施一次,其進度由主任委
    員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