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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3
三、各矯正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矯正人員常年教育教務事宜,並於每年十
    二月十日前將翌年度實施計畫函報本署核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3
三、各矯正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矯正人員常年教育教務事宜,並於每年十
    二月十日前將翌年度實施計畫函報本署核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3
三、各矯正機關辦理管理人員常年教育,應訂定實施計畫,並於每年一月
    底前函報報本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