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矯正人員,指矯正機關從事直接戒護管理勤務之雇員、管
    理員、主任管理員、科(課、組)員、教導員、訓導員、導師。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2
二、本要點所稱矯正人員,指矯正機關從事直接戒護管理勤務之雇員、管
    理員、主任管理員、科(課、組)員、教導員、訓導員、導師。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2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人員,指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及負責戒護之
    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