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矯正人員,指矯正機關從事直接戒護管理勤務之雇員、管 理員、主任管理員、科(組)員、教導員。
二、本要點所稱矯正人員,指矯正機關從事直接戒護管理勤務之雇員、管 理員、主任管理員、科(課、組)員、教導員、訓導員、導師。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人員,指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及負責戒護之 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