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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9
九、實施遠距接見時,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
    錄影、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請機關首長核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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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遠距接見時,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
    錄影、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請機關首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