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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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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遠距接見時,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
    錄影、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請機關首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