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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1
一、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
    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之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以下簡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
一、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
    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之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以下簡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