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 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之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以下簡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