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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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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
    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以下簡稱收容人所在之矯正
    機關)之收容人配偶、親屬、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機關(以下簡稱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