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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5
五、預約接見之申請期間如下。但經矯正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接見,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起至前二日十五時提出。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提出。所
      定期間之截止日,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十五時截止。
    前項各款所定之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
    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第一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與個別收容人之接見後,始得辦理
    下一次預約登記。一般接見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分別計之。
    於網站預約者,申請人得於網站查詢預約接見審查進度或審核結果。
    以其他方式預約者,以矯正機關公布之方式查詢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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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十五時截
    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前一日截止。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之案件,各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於上班日下午十六
    時後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