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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11
十一、本要點所訂定之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
      接見作業。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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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訂定之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
    節接見日之接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