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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保管金利息使用要點 2
二、矯正機關經收容人同意其使用保管金之利息並填具同意書後,得洽請
    信譽良好之金融機構計息,所生利息應統籌運用於收容人福利事項。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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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矯正機關經收容人同意其使用保管金之利息並填具同意書後,得洽請
    信譽良好之金融機構計息,所生利息應統籌運用於收容人福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