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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5
五、教誨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二)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新知之介紹。
(四)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其他有關事項。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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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誨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二)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新知之介紹。
(四)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其他有關事項。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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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誨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二)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新知之介紹。
(四)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其他有關事項。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5
五、教誨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二)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新知之介紹。
(四)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