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4
四、矯正機關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製發及管理教誨志
    工之志願服務證與紀錄冊。
    矯正機關應建立教誨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並得以獄政資訊系統輔助
    管理服務資訊,作為續聘考評之參據。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4
四、矯正機關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製發及管理教誨志
    工之志願服務證與紀錄冊。
    矯正機關應建立教誨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並得以獄政資訊系統輔助
    管理服務資訊,作為續聘考評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