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4
四、矯正機關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製發及管理教誨志 工之志願服務證與紀錄冊。 矯正機關應建立教誨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並得以獄政資訊系統輔助 管理服務資訊,作為續聘考評之參據。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4
四、矯正機關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製發及管理教誨志 工之志願服務證與紀錄冊。 矯正機關應建立教誨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並得以獄政資訊系統輔助 管理服務資訊,作為續聘考評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