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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3
三、矯正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二次教誨志工教育訓練或座談。
    前項教育訓練或座談,得由矯正機關以分區、自行或聯合方式辦理。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3
三、矯正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二次教誨志工教育訓練或座談。
    前項教育訓練或座談,得由矯正機關以分區、自行或聯合方式辦理。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8
八、為提供教誨志工充實知能與交流、觀摩之機會,矯正機關每半年至少
    應舉辦或安排參與一次志工研習、座談等相關活動。
    前項志工研習、座談等相關活動,得由矯正機關以分區、自行或聯合
    方式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9
九、矯正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分區邀集教誨志工相互觀摩
    並舉行座談會,交換工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