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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11
十一、教誨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本署表揚
      之。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1
十一、教誨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本署表揚
      之。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10
十、教誨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
    署表揚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1
十一、教誨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矯
      正署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