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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10
十、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0
十、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9
九、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0
十、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