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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每日伙食應由收容人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
    定定量分配。
    各機關首長、主辦總務及會計人員應隨時到場抽查,所用之秤,應衡
    校準確,以作標準。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