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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2
二、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應由副首長(秘書)指定相關科(
    組、室)妥為統合與規劃各項就業輔導措施。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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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應由副首長(秘書)指定相關科(
    組、室)妥為統合與規劃各項就業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