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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9
九、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檢定應依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9
九、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