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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9
九、對於教學材料及機具等,應由專人管理並設簿登記,使用完畢後清點
    回收。實習成品及餘廢料應依相關規定控管或銷毀,避免參訓學員私
    藏,滋生不法情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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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教學材料及機具等,應由專人管理並設簿登記,使用完畢後清點
    回收。實習成品及餘廢料應依相關規定控管或銷毀,避免參訓學員私
    藏滋生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