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矯正機關辦理職業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內容、 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報本署核准後 實施。
五、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配置表 、課程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 報本署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