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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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11
十一、訓練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優先遴選結訓學員從事相關職類之作業。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1
十一、結訓學員於重新配業時,各矯正機關得予以優先配業至相關職類之 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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