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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9
九、保外醫治受刑人自動或經原執行矯正機關通知向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
    方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時,受理報到之地方檢察署應開立乙種指揮書
    ,並將受刑人送監(所)執行,再由矯正機關將保外醫治日數、報到
    日期(乙種指揮書)等資料通知最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換發指揮執行
    書。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9
九、保外醫治受刑人自動或經原執行矯正機關通知返監(所)而向矯正機
    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報到執行時,受理報到之地方檢察署應開立乙
    種指揮書,並將收容人送監(所)執行,再由矯正機關將保外醫治日
    數、報到日期(乙種指揮書)等資料通知最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換發
    指揮執行書。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9
九、保外醫治受刑人自動或經原執行矯正機關通知返監(所)而向矯正機
    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時,受理報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應開立乙種指揮書,並將收容人送監(所)執行,再由矯正機關將保
    外醫治日數、報到日期(乙種指揮書)等資料通知最終指揮執行之法
    院檢察署換發指揮執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