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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7
七、矯正機關對於保外醫治受刑人,應依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
    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派員切實察看,並與醫院及警察等機關密
    切連繫,嚴加監管,按時將察看、連繫、處理等情形報告本署,尤須
    注意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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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矯正機關對於保外醫治收容人,應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
    第七款之規定,派員切實察看,並與醫院及警察等機關密切連繫,嚴
    加監管,按時將察看、連繫、處理等情形報告本署,尤須注意刑法第
    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7
七、矯正機關對於保外醫治收容人,應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
    第七款之規定,派員切實察看,並與醫院及警察等機關密切連繫,嚴
    加監管,按時將察看、連繫、處理等情形報告本署,尤須注意刑法第
    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