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矯正機關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需保外醫治時,於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 二條第一項先行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後,再行函請所在地之地方 檢察署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手續,並依有關 規定報請本署備查。
六、矯正機關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需保外醫治時,於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 八條第二項先行移送病監或醫院後,再行函請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辦 理具保手續,並依有關規定報請本署核准。
六、矯正機關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需保外醫治時,於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 八條第二項先行移送病監或醫院後,再行函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 署辦理具保手續,並依有關規定報請本署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