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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11
十一、矯正機關對於處理災害防救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以
      獎懲。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對於處理災害防救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
      以獎懲。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9
九、各矯正機關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以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