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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5
十五、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除特殊狀況得由監督長官規定穿著工作或
      體育服裝外,一律穿著制服。
      服勤之裝備機具,原則同矯正人員,並按需要配備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5
十五、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除特殊狀況得由監督長官臨時規定穿著工
      作或體育服裝外,一律穿著制服。
      服勤之裝備機具,原則同矯正人員,並按需要配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