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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所屬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6
六、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機關以口頭先行指示
    處理,並於事後將處理情形簽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6
六、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機關以口頭糾正或先
    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理情形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