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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所屬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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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機關以口頭先行指示
    處理,並於事後將處理情形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