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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所屬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3
三、本署得依業務需要劃分視察轄區,遴派人員辦理視察業務。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3
三、視察區域之劃分,臺灣地區分為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各區所轄
    之矯正機關,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