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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規定 6
六、收容人符合第二點第五款規定者,得隨時提報,經典獄長核准並提監
    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頒給作業獎狀。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訂定
6
六、收容人從事作業除符合前揭第二、三項之規定頒給作業獎狀外,另如
    對本機關確有特殊、具體、辛勞等實質貢獻者,亦得隨時提報,並經
    簽陳典獄長核准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再由作業科頒給作業獎
    狀,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