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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規定 5
五、各類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每半年一次共同遴選符合第二點及
    第三點規定之人選,提該教區教輔小組會議初審通過,經典獄長核准
    並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頒給作業獎狀。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訂定
5
五、各類作業單位每半年一次由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共同遴選符合前揭第
    二、三項獎勵規定之人選,由該教區管教小組會議初審通過,並簽陳
    典獄長核准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再由作業科頒給作業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