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3
三、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可適用寄(送)入物品之處理原則。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3
三、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可適用寄(送)入物品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