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3
三、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可適用寄(送)入物品之處理原則。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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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可適用寄(送)入物品之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