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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8
八、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停止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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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停止申請辦理遠距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