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8
八、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停止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8
八、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停止申請辦理遠距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