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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7
七、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之矯正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本所戒
    護科應預先提帶收容人至遠距接見處所候見,並依規定於接見後填具
    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及登錄實際接見時間於網站。如因故無法
    辦理,應即通知申請人並於網站中註記。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7
七、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之矯正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本所戒
    護科應預先提帶收容人至遠距接見處所候見,並依規定於接見後填具
    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及登錄實際接見時間於網站。如因故無法
    辦理,應即通知申請人並於網站中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