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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4
四、辯護人遠距接見時間為上班日下午 2  時至 4  時 30 分,共分 5  
    個時段,接見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但設備如無人預約使用,得延長
    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4
四、辯護人遠距接見時間為上班日下午 2  時至 4  時 30 分,共分 5  
    個時段,接見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但設備如無人預約使用,得延長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