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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3
三、辯護人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臨本所辦理本所收容人律師接見者為
    限。其申請方式一律採電話方式預約,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戒
    護科申請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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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辯護人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臨本所辦理本所收容人律師接見者為
    限。其申請方式一律採電話方式預約,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戒
    護科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