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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2
二、辯護人係指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
    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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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辯護人係指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
    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