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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10
十、辦理遠距接見時應遵循「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全程不實施錄音及
    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10
十、辦理遠距接見時應遵循「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全程不實施錄音及
    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