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10
十、辦理遠距接見時應遵循「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全程不實施錄音及 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10
十、辦理遠距接見時應遵循「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全程不實施錄音及 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