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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8
八、辯護人因故於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預約接見逾 3 次者,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電話預約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8
八、辯護人因故於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預約接見逾 3 次者,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電話預約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