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務部對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提出之請求書內容有欠缺或其他 原因,足認大陸地區主管機關難以執行該協助之請求者,得請原請求 機關補正資料;於審核文件齊備及符合本協議規定後,由法務部以書 面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提出協助之請求。 前項請求於緊急情況下,經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同意,法務部得以電話 、口頭、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並應於十日內補提請 求書以資確認。
四、法務部對於檢察機關提出之請求書,除因請求書內容欠缺或其他原因 ,足認大陸地區主管部門難以執行該協助之請求,得請原機關補正資 料外,應即轉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提出協助之請求。 前項請求於緊急情況下,經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同意,法務部得以電話 、口頭、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但應於十日內補提請 求書以資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