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受請求協助之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應負擔執行請求所生費用。 但大陸地區主管機關應負擔下列費用: (一)鑑定費用 (二)筆譯、口譯及謄寫費用 (三)因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之請求,而協助證人、鑑定人前往、停留、 離開大陸地區所生之費用。 (四)其他雙方約定之費用。
十五、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應負擔執行請求所生費用。但大陸地區主 管部門應負擔下列費用 (一)鑑定費用; (二)筆譯、口譯及謄寫費用; (三)因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之請求,而協助證人、鑑定人前往、停留、 離開大陸地區所生之費用; (四)其他雙方約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