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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16
十六、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之相關資料均應予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
      ,不在此限。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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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對於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的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