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11
十一、檢察機關在不違反臺灣地區法令之前提下,應儘量依據請求書之內
      容提供協助。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檢察機關於執行完畢後,應儘速將辦理結果檢附結果通報書(如附
      件二)陳報法務部轉交大陸地區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