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2
十二、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所提出請求書內容或相關資料欠缺,經法務部通
      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認無法執行者,法務部得不予協助。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所提出請求書內容或相關資料欠缺,經法務部通
      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認無法執行者,法務部得不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