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5: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2
十二、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所提出請求書內容或相關資料欠缺,經法務部通
      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認無法執行者,法務部得不予協助。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所提出請求書內容或相關資料欠缺,經法務部通
      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認無法執行者,法務部得不予協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